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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查核工會財產狀況辦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10.17. 台內勞字第7577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0月17日
    依照工會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工會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即選派代表通知理、監
    事會對該工會之財產狀況予以查核;該項代表選派之方式、名額及其查核範圍、期限等均得
    由原連署人自行決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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