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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當事人不同意修改團體協約中不符法令規定之條款,則主管官署應不予認可,其原簽訂之團 體協約不發生效力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10.22.(44)台內勞字第78068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0月22日
    當事人既不同意修改原訂團體協約中核與法令不符之條款主管官署應不予認可,原訂團體協
    約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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