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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人如何組織工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10.28. 台內勞字第7604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0月28日
(一)依照工會法第六條之規定,各印刷工廠內年滿二十歲之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時,
應以工廠為單位組織產業工會。其所設門市部員工,如名額及工資等均在各廠編制
以內者,除代表僱方行使管理權之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又各新聞報社既非屬於
各印刷工廠,其經理、編輯等自無會員資格。
(二)同一區域內之各印刷廠工人,如不足工會法第六條規定之人數,不能分廠組織時,
仍得與其他一般公司、行號之印刷工人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合併組織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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