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機工會會員資格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4.11.9.台內勞字第72151號令發文日期:民國44年11月9日 各地汽車司機業職業工會會員應以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現從事汽車駕駛工作、具有工人身分者為限;如自領有駕駛執照之日起在一年內未以司機職業參加實際工作者,自不得認為實際從業駕駛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