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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汽車司機工會會員資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11.9.台內勞字第721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1月9日
    各地汽車司機業職業工會會員應以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現從事汽車駕駛工作、具有工
    人身分者為限;如自領有駕駛執照之日起在一年內未以司機職業參加實際工作者,自不得認
    為實際從業駕駛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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