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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業工人與產業工人之區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11.24. 台內勞字第78591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1月24日
     (一)同一職業之工人謂之「職業工人」。
     (二)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共事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
        同完成生產品或勞務,此種集體工人謂之「產業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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