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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45臺內字第27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一、該省政府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44)府社一字第一二九三四0號呈請釋示職工福利
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疑義。擬具意見請鑒核一案。
二、原呈擬第 (一) 項關於舊有之事業單位,係指本省光復之初,接收日政政所經營
事業單位。及第 (二) 項擬由主管官署督飭各事業單位,依照該條例規定每月於
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提撥福利金等兩項均准予照辦。至原呈第 (三) 項請示各事
業單位,因擴充營業而增加資本時,是否仍應提撥福利金一節。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二條第一款係規定: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本院前令業經以「原條例第二條第一
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福利金增資時自不必提撥」核釋在案。應仍照前令增資
時不必提撥福利金之規定辦理。
三、除經提報本院四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第四五六次會議外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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