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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勞工住院診療死亡後,無家屬收埋時,應由其服務處所或住院保證人或縣政府派員收 埋。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45府社四字第8431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查被保險勞工於住院診療死亡,如無家屬收埋者,應責成其服務處所或住院之保證人負責收
    埋,其服務處所業已撤銷或保證人亦無法尋覓時,得由各縣市政府(局)派員負責收埋,如
    該被保險勞工應申請喪葬津貼者,得由各縣市政府(局)具領,以支付埋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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