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原則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5.1.16.台內勞字第8279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6日 查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惟應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每月向調用單位福利機構繳納薪津總額百分之0.五福利金,原單位不再扣收,以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