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小組長會務不繁毋庸請公假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2.21. 台內勞字第84766號令發文日期:民國45年2月21日 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小組人數僅五人至二十人,會務並不繁忙,小組長毋庸請給公假。至於各工會小組長會議必須在工作時間以內召集時,應由工會與廠方洽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