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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會小組長會務不繁毋庸請公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2.21. 台內勞字第847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5年2月21日
    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小組人數僅五人至二十人,會務並不繁
    忙,小組長毋庸請給公假。至於各工會小組長會議必須在工作時間以內召集時,應由工會與
    廠方洽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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