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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員無加入工會之義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3.02. 台內勞字第8530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5年3月2日
    查工會法第十二條「工人有加入其所從事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同法第
    十三條「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均有會員資格」,並未規定職員有加入工會之義務;惟
    工會所舉辦之各種福利,非工會會員自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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