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工人參加職業工會當選為理監事可否請公假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3.10. 台內勞字第86345號令發文日期:民國45年3月10日 關於產業工人已參加產業工會同時參加基層職業工會組織當選為職業工會理、監事者,為辦理職業工會會務,廠場僱主或代理人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因各職業工會與各廠場尚無直接關係。又工會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罰鍰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五兩條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