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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總工會不得免設福利機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4.17. 台內勞字第882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4月17日
    查工會應行提撥福利金、組織福利機構以辦理會員福利事業,工會法第二十三條、職工福利
    金條例第三、五條及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第二條均有明文規定、至基隆市政府函轉請該市總
    工會免設福利機構一節,經核與法顯屬不合,所請未便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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