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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會聘請會員充任會務人員請公假於法無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4.21. 台內勞字第8904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5年4月21日
    查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為:「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至工會聘請會員充任會務
    人員請給公假一節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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