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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4.26. 台內勞字第8729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5年4月26日 查員工混合組織之工會對於會員代表工人當選名額比例,可比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之規定由
工會自行訂入章程;如工人代表未能依照以上規定選出時,可由職員部分得票最少者依次退
讓。至下級工會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依照規定應由下級工會會員(代表
)依法選舉。該市政府所請可否以不舉行會議方式或理、監事會議選舉一節,核與規定不符
,自難准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