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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4.26. 台內勞字第8729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5年4月26日
    查員工混合組織之工會對於會員代表工人當選名額比例,可比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之規定由
    工會自行訂入章程;如工人代表未能依照以上規定選出時,可由職員部分得票最少者依次退
    讓。至下級工會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依照規定應由下級工會會員(代表
    )依法選舉。該市政府所請可否以不舉行會議方式或理、監事會議選舉一節,核與規定不符
    ,自難准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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