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機毌庸改稱為駕駛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5.6.7. 台內勞字第9082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5年6月7日 查關於一般從事於汽車駕駛工作之汽車司機、工人均屬工人身分,應屬工會法保障範圍,似毌庸改稱為駕駛員以示名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