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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1.職工福利金不得用以對外捐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9.6. 台內勞字第97147號函 (一)
    發文日期:民國45年9月6日
     (一)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應於本廠礦舉
        辦各項福利設施以便利或改進職工生活,自不得以現金對外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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