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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1.二個以上之廠礦得共設職工福利委員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9.6. 台內勞字第97429號函(一)
    發文日期:民國45年9月6日
    壹、凡二個以上之廠礦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職工
      福利金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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