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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工福利社不得變相以福利金分配所屬職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9.22.台內勞字第976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9月22日
    查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第四條規定「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業」係指該條所未列舉之其他有
    關職工福利設施而言;至由職工福利社以日常用品或其他物品或於年節以應時禮品免費供應
    所屬職工,此無異變相以福利金現金分配職工,不得視為「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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