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機構得受屬廠礦企業暨工會之輔導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5.10.20. 台內勞字第970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5年10月20日 查廠礦企業暨工會組設之福利機構、依法應受主管官署之監督,並得受所屬廠、礦、企業、工會之輔導,但不負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