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之計算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5.10.26. 內勞字第101134號令發文日期:民國45年10月26日 查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會會員或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此項出席人數係指實際到會人數,並不包括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之委託代表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