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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機構不得經營糧食購銷業務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45.11.6.臺財稅發字第064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1月6日
查廠礦企業暨工會之職工福利社雖依法組設,但係附屬於廠礦企業或工會,為其內部組織之
一部分,無單獨對外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倘非經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者,依法應非獨
立之法人。並查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第四條所規定各業務雖在謀職工之福利,但與合作社法
第三條各款規定比較其性質則不相同。至於合作社經營糧食業務登記辦法乃係依糧商登記
規則第一條之規定制定,其所准許經營之糧食業務亦以合於糧商登記規則第 (一) (二
) (三)款規定者為限。至該條第一款所稱「糧食購銷業務」則應以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為範圍,此與一般廠礦企業及工會之職工福利社擬購
銷糧食供應職工消費者有別,兩者似難相提並論。臺灣省社會處所請將各廠礦企業及工會所
設職工福利社比照合作社之規定發給糧商營業執照,依法未便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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