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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延不成立職工福利機構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11.13. 台內勞字第1012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1月13日
    查各廠礦企業應於職工福利金條例公布生效後依法組織職工福利機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
    理職工福利事業。至久已設廠而事實不能依前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准自成
    立職工福利機構組織時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惟嗣後新創立或尚未依法完成職工福利機構組
    織之廠礦企業,應即督導切實依法辦理。如有意存觀望延不遵照者,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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