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得保留工會會籍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6.03.25. 台內勞字第108321號令發文日期:民國46年3月25日 查關於廠場產業工會會員借調其他單位工作其薪資仍在原工作單位支領者,准保留其工會會員會籍;惟不得擔任原工作單位工會之任何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