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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借調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得保留工會會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6.03.25. 台內勞字第10832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6年3月25日
    查關於廠場產業工會會員借調其他單位工作其薪資仍在原工作單位支領者,准保留其工會會
    員會籍;惟不得擔任原工作單位工會之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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