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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查工會小組長係小組全體會員互選產生,小組會自有決議小組長之權;惟工會直接召集小組 會議硬性指定改選小組長一節於法無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4.6.台內勞字第11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46年4月6日
    查工會小組長係小組全體會員互選產生,小組會自有決議小組長之權;惟工會直接召集小組
    會議硬性指定改選小組長一節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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