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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工福利機構如有盈餘得酌給兼職人員津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5.9. 台內勞字第112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6年5月9日
    查為提高各職工福利機構兼職人員工作興趣,其經辦之業務如有盈餘,可以提經職工福利委
    員會議通過後酌給津貼,但不得動用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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