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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1.工會會員代表資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12.30. 台內勞字第127673號令(一)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2月30日
    壹、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整體,其會員代表除因死亡及退會出缺時得以得票次多數候
      補代表遞補,補足其原有任期外,其餘如屬甲支部代表轉移至乙部區域工作時,自不喪
      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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