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會會員違反章程或破壞團體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7.01.10. 台內勞字第12844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7年1月10日
    工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團體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除名等處分,惟須於工會章程
    內載明;關於除名之處分,必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至處以罰金及購香煙向會員道歉
    一節於法無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