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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委員工人代表如何產生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3.14.台內勞字第43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7年3月14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任期屆滿改選時間適在工會召開會員(代表) 大會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
委員工會代表得由該工會會員 (代表) 大會選舉,並選同數候選代表,但其大會舉行距
離該委員任期屆滿在一個月以上者,仍應遵照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內勞字第六一三七
九號令規定由工會理事會推選,至由工會會員 (代表) 大會所產生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委
員、在工會會員 (代表) 大會休會期間有不稱職之情事時,應由工會代表大會授權理事
會予以召回,以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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