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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會會務人員虧欠公款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5.9. 台內勞字第666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7年5月9日
     (一)關於工會虧欠勞工保險費問題,依照臺灣省職業工人保險辦法第七條「被保險人負
        擔之保險費應由工會理長負責按月彙收繳納」之規定,應由該會原任常務理事負責
        追繳。
     (二)關於虧欠會員會費問題,依照工會法第十五條「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工會簿記、帳目
        ,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之規定,如工會所數會員會費竟未予列帳而原監事會竟
        又未加審核稽查,殊有虧職守,應予負責追繳。
     (三)以上情形必要時得送請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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