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工會會務人員虧欠公款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5.9. 台內勞字第666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7年5月9日
(一)關於工會虧欠勞工保險費問題,依照臺灣省職業工人保險辦法第七條「被保險人負
擔之保險費應由工會理長負責按月彙收繳納」之規定,應由該會原任常務理事負責
追繳。
(二)關於虧欠會員會費問題,依照工會法第十五條「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工會簿記、帳目
,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之規定,如工會所數會員會費竟未予列帳而原監事會竟
又未加審核稽查,殊有虧職守,應予負責追繳。
(三)以上情形必要時得送請司法機關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