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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廠長不得當選福利會工人代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8.21.台內勞字第160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7年8月21日
    查廠礦及企業組織職工當選代表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為委員會應以本職為準,臺南汽車客運
    公司修理廠黃玉合本職既為廠長,自不得當選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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