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使用後之殘餘渣滓廢料及包裝物均得作為下腳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7.8.22.台內勞字第8309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7年8月22日 查其他企業組織下列入財產目錄之消耗品,經使用後之殘餘渣滓廢料,及購進財產時之包裝物如未經計入成本者,均得作為下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