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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團體協約之簽訂、變更或廢止應以我國文字依法報主管官署認可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10.4.(47)台內勞字第18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47年10月4日
    查團體協約之簽訂、變更或廢止依法應呈報主管官署認可,自應以我國文字為準。惟必要時
    得以外文本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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