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之簽訂、變更或廢止應以我國文字依法報主管官署認可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7.10.4.(47)台內勞字第18520號發文日期:民國47年10月4日 查團體協約之簽訂、變更或廢止依法應呈報主管官署認可,自應以我國文字為準。惟必要時得以外文本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