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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機構辦理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12.27. 台內勞字第24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7年12月27日
(一)查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應行注意事項,案經本部於本年九月二
十日邀請司法行政部及有關機關詳加會商決定:「一、各事業單位遵照職工福利金
條例所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性質與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相當,自可
申請法人登記,惟應注意申請時所必須具備手續;二、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
記時,應依法人登記規則備具捐助章程敘明財產來源,並檢附財產目錄;三、各級
行政主管官署核發之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得視同法人登記所稱之『許可』;四、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得視為財團中所稱之『董事』;五、以上四項決定事項,
請司法行政部通知各級法院辦理」記錄在卷。
(二)茲准司法行政部本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四七)函民字第六四九六號函略以:「職工
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會商紀錄所有決定事項,業經轉飭各級法院遵照」等由。
(三)特函請查照轉飭各事業單位迅即辦理,並請隨時將辦理經過見復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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