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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再加修補之廢車胎、廢料、廢機油、廢汽油、廢汽油桶均准作為下腳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8.3.2. 台內勞字第025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8年3月2日 查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經一再翻修行駛共達八萬公里以上不堪再加修補之廢車胎,汽車配
件中銅質、鐵質什件不堪再生利用之廢料,修車換下摻什泥土水份砂石不堪再用之廢機油,
購進材料未計入成本之包裝品廢汽油桶,改裝至不堪使用之廢柏油桶,以及修理廠等剩餘廢
品,裝換車身之渣滓等六類均准作為下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