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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死亡,因其妻已離婚,所生之子約定歸妻監護扶養,然依照規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 付應由其子申領 發文機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59.01.10. 勞監業字第004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月10日
    父母離婚,姻親關係因而消滅,其父子間之血親關係法律上並無因此消滅之規定,自屬依然
    存在。本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現修正為第六十五條)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應
    由其子申領。其子如未成年,其所具之給付申請書及收據,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
    條規定(現修正為第一百零四條),必須由法定監護人加以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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