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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給付應直接匯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經墊付者,始匯寄投保單位歸墊
發文機關:臺灣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灣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59.6.25.勞監業字第1025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59年6月25日
關於現金給付之匯發方式,據部分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反映,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給
付,如由於住所變遷或交通不便等原因,請求發交投保單位轉發,仍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二十九條(現修正為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現修正為第五十
八條)及內政部五九、一、八臺內社字第三三九七三一號函釋示辦理。
〔依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8.04.02. 保監業字第098006021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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