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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廠礦場發生災變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3.09.11. 台內勞字第5975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3年9月11日
     (一)工廠礦場等發生災變,除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其停工期間之
        工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雇主照給外,其餘可依本部四十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臺內勞字第八一0五三號及四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臺內勞字第六七三四
        四號復貴省政府函規定辦理。
     (二)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臺內勞字第八一0五三號函:「查工廠礦場日給工人如非因
        工人本身事故而停工時,其工資應予照給,至其計算標準以與論件計資工人每日多
        寡不同,自可逕依原約定日給數額發工資」。
     (三)四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臺內勞字第六七三四四號函:
        「工廠礦場論件計資工人如非因工人本身事故而停工時,其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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