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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兵役公假期間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 否補假及應召往返是否給予路程假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01.21. 台內勞字第6675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1月21日
    略以:工廠工人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工廠應視應召員應召地點,距離工廠遠近給
    予路桯假,此項路程假可比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視為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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