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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關於勞工在甲公司參加勞工保險而在乙公司從事舊船解體是否合於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06.22. 台內勞字第6841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6月22日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五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並為免除勞
    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請與給付可能引起之糾紛,勞工參加勞保,應以其受僱並支領薪金之
    單位負責辦理投保手續,本案某工如係甲公司所僱用之專任勞工,並由甲公司支領薪金時,
    則該工在甲公司參加勞工保險自無不合,否則,應予辦理轉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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