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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失蹤已滿三年,因非遭遇特別災難,未獲得死亡之宣告者,其死亡給付,應俟法院 宣告死亡後始得申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07.08. 台內社字第6874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7月8日
    被保險人失蹤已滿三年(民法第八條第二項現修正為滿一年)未獲得死亡之宣告,其死亡給
    付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始得請領。(
    施行細則現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備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
    體證明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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