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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退休後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現修正為第二十條)規定繼續申請傷害給 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10.15. 台內社字第7041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10月15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所稱「脫離保險」一詞,係指被保險人因暫時喪失投保條件俟投
    保條件恢復仍可繼續參加保險者而言,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百五十條(現修正為第九十四條)規定同時辦理退保者,保險已告終止,自不得再申領
    傷害給付。(現修改為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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