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標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11.16. 台內勞字第703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11月16日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標示名稱如為純溶劑應以其主成分名稱標示;
    如為混存物應以構成該有機溶劑混存物種類之代表成分名稱標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