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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實施受僱期間之定期健康檢查,如其事業單位係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自 可予以處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6.8.25.台內勞字第7446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6年8月25日
    事業單位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及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實
    施受僱期間之定期健康檢查,如其事業單位係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自可依違反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十條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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