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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四條附表二作業場所氣積之認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7.08.11. 台內勞字第8019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8月11日
    不論有機溶劑作業範圍之大小,凡與該作業同一空間之室內、儲槽、船艙、地下室等場所之
    氣積應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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