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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會會員之會員代表未於寄發會員會議開會通知十五日前加入,可否參加分區預備會,並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9.5.18.(79)台內社字第803612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5月18日 本案依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新申請入會之
會員(會員代表),如未能依規定於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加入貴會並經審定其會員(會員代表
)資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自不得出席該會議,並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