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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事業單位之營業處所設有升降機,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7.10.24. 台內勞字第8119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10月24日
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關於該法適用範圍係以行政院公布之
行業標準分類為依據。依該項分類,製造業中大型企業之各級管理處及附屬售貨部門仍歸屬
製造業,而獨立之售貨部門則歸入商業之適當類別,臺灣糖業公司臺南營業所為構成整個公
司之一部分,自應適用,其營業所之升降機應予列入檢查範圍。其他製造事業單位如臺鋁公
司、中鋼公司等營業處所請比照此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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