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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申請加保,其加保生效日期應自翌日起算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9.07.05. 台內社字第31756號
    發文日期:民國69年7月5日
    查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請加保者,即不具備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之要件,不適用當日生效之規定,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三項
    及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之規定以翌日
    為生效日期,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除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由投
    保單位依勞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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