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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所稱「海上」與「其他具有危險性之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9.8.8. 台內勞字第37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8月8日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所稱「海上」自包括解體船及其所靠泊之碼頭與水域。
    另同條所稱「其他具有危險性之工作」其範圍請依內政部六十七年十月六日勞字第八一八四
    九七號令頒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其他危險性工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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