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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實施檢查時事業單位守衛人員藉故不准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0.03.11. 台內勞字第101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3月11日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
        ,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者,處一萬元以下
        罰鍰;依據工廠檢查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工廠無故拒絕檢查者,處二百元以下之罰
        金。
     (二)檢查員擬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如遇守衛人員藉故阻止,應詳細說明有關事業單位
        檢查之法規,取得合作並連繫其負責人員,如事業單位確有故意阻止情事可依照前
        項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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