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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工會加保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09.23. 台內社字第113883號
發文日期:民國71年9月23日
(一)按勞工保險之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限為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此
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至明,本
部71.04.13台內社字第七六八一九號函暨71.06.07台內社字第八七九九七號函解釋
,依法並無不合,至有一定雇主之勞工,自應由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雇主為
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以資適法。
(二)原已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之職業工人,為保障彼等加保權益,本部同意准其在原職
業工會繼續加保,惟如受僱於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雇主者,應依規定改以其
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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